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台山寺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02执异119号 |
案号 |
(2017)苏0902执3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城台山寺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我院收到该《执行裁定书》后,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902执3214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12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丁亚在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在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余款(依据2016苏民终219号判决书所载的金额确定)在2017年5月30日结清所有本息及费用。2、担保人祁芸、赵恭森对上条约定的还款责任提供担保。另上海汉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涉及的债务提供担保,依据其出具的担保书确定责任。3、上述款项汇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账户,盐城农行环城支行,427901040002663.如逾期不执行,按原法律文书承担责任。”祁芸、上海汉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于当日分别向本院出具《执行担保书》,其中载明:“申请人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相似与被执行人盐城台山寺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亚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盐城台山寺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亚尚欠人民币460万元,2016年12月30日还款50万元,2017年1月20日还款100万元,余款在2017年4月30日前结清。逾期由我(我公司)承担担保还款责任,并承担法律责任”。后被执行人盐城台山公司、丁亚未按约还款,祁芸、上海汉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未按期履行担保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滨公司遂向本院申请追加祁芸、上海汉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异议人祁芸、上海汉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滨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台山公司、丁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自愿提供担保,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条关于执行中担保的规定。被执行人盐城台山公司、丁亚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还款,祁芸、上海汉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未按期履行担保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祁芸、上海汉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担保人祁芸、上海汉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在设定担保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滨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祁芸、上海汉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6)苏0902执32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祁芸、上海汉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在设定担保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01 |
发布时间 |
2017-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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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058843217X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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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盐城市建军中路56号1幢7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