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6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12981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7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巩义市迈泰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4995122.47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1054749.52元,共计6049871.99元(暂计至2017年12月12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二、被告王倩倩、孙伟伟、姜晓飞、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9149元,由被告巩义市迈泰尔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王倩倩、孙伟伟、姜晓飞负担;公告费50元,由被告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时间 |
2019-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734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10907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富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85号省注协大厦十一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