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2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445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恢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国金支付原告黄茂苹转让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9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4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黄茂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598元,由被告李国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