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3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阳民初字第258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恢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志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9万元及利息(已归还利息31339.93元,剩余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杨志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