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敬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5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1033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18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敬甫确认欠到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62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合计350000元。被告还款计划如下:1、定于2020年6月25日前给付原告180000元;2、2020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170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至原告账户(账户名:李阳,账号:2621558111600354062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二、如被告期逾期给付,则原告可就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协议签订日之前,原、被告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四、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0.5元、保全费2216元,合计5966.5元,由被告田敬甫承担(原告已缴纳,被告定于2020年9月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