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322民初1326号 |
案号 |
(2020)鲁1322执2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年6月26日,被告何鑫与原告郯城农商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期限为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10.8%,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二、履行情况原告郯城农商行实际发放贷款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金额为50000元。截至2020年3月18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6413.56元、利息3442.57元。以上事项中,原告均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所述,原告郯城农商行诉求被告何鑫偿还借款本金46413.56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鑫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413.56元、利息3442.5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自2020年3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