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柯苗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1********1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1民初344号 |
案号 |
(2020)皖1721执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柯苗红欠原告王忠林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柯苗红于2020年7月31日付本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8月31日付本金人民币10000元,余款本金10000元及前述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于2020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2二、原告王忠林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被告柯苗红于2020年7月31日前付清。三、如果被告柯苗红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依法对被告未履行部分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因本起借款纠纷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柯苗红承担(此款先由原告王忠林垫付,被告付首付款时一并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