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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柯苗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1********1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21民初344号
案号
(2020)皖1721执8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柯苗红欠原告王忠林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柯苗红于2020年7月31日付本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8月31日付本金人民币10000元,余款本金10000元及前述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于2020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2二、原告王忠林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被告柯苗红于2020年7月31日前付清。三、如果被告柯苗红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依法对被告未履行部分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因本起借款纠纷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柯苗红承担(此款先由原告王忠林垫付,被告付首付款时一并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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