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柯苗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1********1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1民初710号 |
案号 |
(2020)皖1721执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柯苗红欠原告王得龙借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柯苗红于2020年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果被告柯苗红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对被告柯苗红未履行部分的全部款项,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本案原告王得龙代理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2三、双方对本起民间借贷纠纷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柯苗红负担(此款先由原告王得龙垫付,被告柯苗红付首付款时一并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