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1********3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8民初1764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正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10000元。二、被告沈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8410000元为限,自2016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天津市正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沈丽支付款项与被告沈鹏支付款项合计不超过借款本金8410000元。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正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正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沈鹏、沈丽负担7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