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01********4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606民初3453号 |
案号 |
(2020)鄂0606执2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樊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月9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66497元,利息11703.35元,滞纳金12226.66元,合计90427.01元,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拖欠本金6649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