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2********3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721民初709号 |
案号 |
(2020)云0721执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润芳、唐艳向原告丽江玉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72,197.45元(壹佰玖拾柒万贰仟壹佰玖拾柒圆肆角伍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伍万圆),2020年5月31日前偿还1,922,197.45元(壹佰玖拾贰万贰仟壹佰玖拾柒圆肆角伍分),并支付自2019年8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周润芳、唐艳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丽江玉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72,197.45元(壹佰玖拾柒万贰仟壹佰玖拾柒圆肆角伍分)为基数计算的自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8月6日止的利息129,913.48元(壹拾贰万玖仟玖佰壹拾叁圆肆角捌分);三、被告周润芳、唐艳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丽江玉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700元(叁万伍仟柒佰圆);四、被告云南雄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三项调解协议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798元,减半收取12,899元,由被告周润芳、唐艳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