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靳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0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221民初1180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1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4万元,利息168469.42元,本息合计1908469.4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二、被告夏伏军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罚息月利率11.349999‰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14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期间借款产生的利息;三、被告余国喜、李玉霞、赵建平、周晴、赵占平、贺玉琴、徐学平、靳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被告夏伏军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夏伏军提供抵押的位于大武口区人民路402号【不动产权证号:宁(2019)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d0001083号】,位于大武口区人民路404号【不动产权证号:宁(2019)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d0001084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