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日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04民初1148号 |
案号 |
(2020)辽0604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8602710元;二、被告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借款本金28400000元、利息418616元、罚息(以284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日按年利率18.09%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律师费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4814元,对被告丹东市燃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丹东市振兴区桃源街10号的房屋(丹东市房权证振兴区字第2010112436811号)和位于振兴区桃源街四委的土地使用权(丹东国用(2009)第06121000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9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辽宁日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28400000元、利息418616元、罚息(以284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日按年利率18.09%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及律师费6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814元,由被告辽宁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辽宁日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0068007722XQ |
登记机关 |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东市振兴区三纬路1号A区A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