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皓新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P28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24民初154号 |
案号 |
(2020)辽0124执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沈阳皓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 付原告高洪光运输费 37,414 元; 二、 驳回原告高洪光要求被告沈阳皓新商贸有限公司法库 分公司、被告华峰给付运输费的诉讼请求; 三、 驳回原告高洪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50 元,减半收取 425 元,由被告沈阳皓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4MA0TPYP28H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88号西六区41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