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遵民初字第01992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恢28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 000万元和截至2015年7月3日止拖欠的利息553 796.94元;并自2015年7月4日起按照《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罚息。二、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同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王晓东、孙海艳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 68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88 680元,由被告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同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王晓东、孙海艳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晓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遵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遵化市通华西街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