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施先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2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03民初3198号 |
案号 |
(2018)皖1503执1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先进自愿于2018年9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罗发林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9万元自2015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款32000元从中扣除);二、被告施先进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从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格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中优先支付上述所欠款项。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施先进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0-09 |
发布时间 |
2018-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