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姬辛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35民初51号 |
案号 |
(2020)冀0435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邯郸市瑞泰物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森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8‰计算,诉前已付的利息3万元应予扣除);二、被告姬建国、姬辛欣对被告邯郸市瑞泰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0元,由被告邯郸市瑞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