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丽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27********1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0127民初880号 |
案号 |
(2017)云0127执1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嵩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云南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万祥、杨丽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及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的利息191520元,本息合计61915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云南晋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担保的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的利息1596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159600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由被告范爱祥、代佳佳对其所担保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的利息3192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31920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新街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5141元,减半收取为2757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570.5元,由被告云南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万祥、杨丽红、云南晋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爱祥、代佳佳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嵩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发布时间 |
2017-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