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7民初390号 |
案号 |
(2020)冀0407执3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向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支付2018年3月12日之前的借款利息及罚息333678.85元和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罚息(计息本金为1999000元,利息及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总额中,应当扣除河北厚泽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8日代偿的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被告闫俊海、朱香芹、闫岳彪对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上述支付借款利息、罚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61元,由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闫俊海、朱香芹、闫岳彪承担4461元,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承担2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俊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85795542638 |
登记机关 |
肥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肥乡县装备制造工业园区北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