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绪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3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2328民初1094号 |
案号 |
(2017)黔2328执1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鸿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所欠原告龚建洪借款本金400000元,其自愿于2017年9月6日前一次性清偿。若到期未还,其自愿向原告龚建洪支付利息40000元。二、被告高绪义、谭辉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龚建洪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被告山东鸿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09-28 |
发布时间 |
2018-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