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2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22民初1349号 |
案号 |
(2019)豫0422执恢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新华阳伟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195897.59元;在支付货款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款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辽宁新华阳伟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777元,原告辽宁新华阳伟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560元,被告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2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于上诉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撤回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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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智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22172036659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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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