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苏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城民初字第01501号 |
案号 |
(2016)苏1302执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苏争、宿迁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蔡万江各项损失合计112649.52元;二、驳回原告蔡万江对被告宿迁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1560,合计1960元,由原告蔡万江负担588元,由被告李苏争、宿迁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22 |
发布时间 |
2016-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