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02民初4279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1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宿迁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30元及违约金4208.4元,合计1923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520元,合计688元,由被告恒辉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8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时间 |
2018-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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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季方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91053516641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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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大佳苑1幢1-03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