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1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02民初1795号 |
案号 |
(2020)桂1402执1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周王伟、刘海花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 929.3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7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032.73元,从2019年7月4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编号为14402150758102的《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周王伟、刘海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