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3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2民初2715号 |
案号 |
(2020)皖0522执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523,098.5元,并以1,523,098.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年息7.6995%加收30%罚息的标准给付原告代偿款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1,523,09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给付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担保费,按年1.2%标准给付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手续款,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金。三、被告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上述给付款项,被告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担保范6围内对被告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四条隧道窑生产线(动产抵押证书号:055hs002018033)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8元,由被告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汤兴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153745089K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东关镇东兴街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