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南县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3123刑初78号 |
案号 |
(2020)湘3123执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更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二、被告人陈会民犯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会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三、被告人冯建良犯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冯建良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四、被告人陈会民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东莞市厚街盛景货运代理服务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763.72元。 (该赔偿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林、阜南县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修水县中原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东莞市厚街盛景货运代理服务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38933.94元。(该赔偿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东莞市厚街盛景货运服务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1.0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凯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8.71元;在“商业险”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东莞市厚街盛景货运服务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37983.2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凯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4010.82元。(该赔偿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东莞市厚街盛景货运服务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1.0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凯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8.71元;在“商业险”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东莞市厚街盛景货运服务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4582.32 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凯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3180.29元。(该赔偿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共同在“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凯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47.64元;在“商业险”中的“车上货物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东莞市厚街盛景货运服务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在“商业险”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凯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553.69元。(该赔偿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九、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东莞市厚街盛景货运服务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志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25662920893R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会龙乡于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