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2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0732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18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万方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所欠借款本金7 999 999.29元;二、被告沈阳万方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截止2017年6月20日所欠的借款利息2 054 738.06元以及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欠借款本金7 999 999.29元的利息(含罚息,借款期内利率为年8.1%,罚息利率为借款期内利率再上浮50%,即按年12.15%计收); 三、被告辽宁予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英俊、张琨对本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沈阳万方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辽宁予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英俊、张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万方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如当事人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82 128元,减半收取41 064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沈阳万方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予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英俊、张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