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民终2174号 |
案号 |
(2020)皖1523执2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宋金龙、陆春雨的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原告合肥麦克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50000元,并应自2015年12月27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货款付清日止”为“一、被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原告合肥麦克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50000元,并应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货款付清日止”;三、变更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舒城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二、被告舒城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300824.28元中货款及利息部14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合肥麦克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舒城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舒城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合肥麦克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穆亲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6742222753 |
登记机关 |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201-A120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