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7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975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1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文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1287元及利息(至2019年11月30日前尚欠利息5685.11元;后期利息以51287元为基数,按月7/8利率2%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2000元;二、被告何彬、王芳、胡亮对被告薛文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彬、王芳、胡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文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5元,由被告薛文远、何彬、王芳、胡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