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东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7********1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27民初536号 |
案号 |
(2017)鲁0827执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鱼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东明、朱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济宁市水川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厂房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济宁市水川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迪、周坤、朱圆圆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济宁市水川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迪、周坤、朱圆圆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东明、朱丽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韩东明、朱丽丽、济宁市水川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迪、周坤、朱圆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鱼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5-25 |
发布时间 |
2017-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