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晏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21********7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1民初2743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晏东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借款本息209956.79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其后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9380元。三、若被告晏东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晏东所有的位于镇江市大港港湾花园36幢102室(产权证号:镇房权证第0401021419100110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15元,由被告晏东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