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全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04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5民终99号 |
案号 |
(2016)皖0422执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寿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二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孙全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杨工程款436495.64元”;二、变更寿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二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下欠工程款165821.38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82元,由孙全捞负担4000元,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5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82元,鉴定费7600元,合计由上诉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82元,被上诉人孙全捞负担9600元。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10-28 |
发布时间 |
2016-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