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科苗粮油加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海商巡初字第0018号 |
案号 |
(2019)苏0706执恢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连云港万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款30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3月10日起至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连云港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连云港万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1万元。三、被告许建君、许建青、单辉、许军、连云港远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科苗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负连带责任。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七被告在支付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灌云经济开发区内纬二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