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豪宏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5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4民初882号 |
案号 |
(2020)苏0114执1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豪宏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秦学文支付运费5935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1元,由被告上海豪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曲长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6054560337F |
登记机关 |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幢2216号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