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6********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02民初13792号 |
案号 |
(2020)粤1322执2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刘洁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编号:平银惠州个信贷字2017第rl20171213002354号)。二、被告刘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欠款本金72374.89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21日利息(含罚息)为11886元、复利为1253.82元,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上诉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且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