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503民初167号 |
案号 |
(2019)川0503执恢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纳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四川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庞贻华工程款536901.6元。二、由被告四川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垫付的鉴定费2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950元,由原告庞贻华承担1950元,被告四川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时间 |
2019-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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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南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21592773559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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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泸县天兴镇天兴街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