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清原满族自治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423民初1920号 |
案号 |
(2017)辽0423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金城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6年11月17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金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50.00元,由原告承担3,050.00元被告承担6,1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1-19 |
发布时间 |
2017-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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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雪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23580736427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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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清原满族自治县夏家堡镇夏家堡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