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02********77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成华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0)成华执字第00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义泰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20973.375元、违约金41946.75元,共计62920.12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元,由被告李建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四川义泰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李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四川义泰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0-05-06 |
发布时间 |
2015-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