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03民初733号 |
案号 |
(2018)皖0503执恢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嘉宝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04929元,并支付原告马鞍山市嘉宝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18474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2日起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以20189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2日起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嘉宝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94元,减半收取2197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嘉宝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87元;保全费1595元,由被告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2-27 |
发布时间 |
2018-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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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夏德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567521763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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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东湖村跃进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