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4********4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民初1478号 |
案号 |
(2019)冀0529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风强偿付原告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757880元及该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实际剩余数额、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对此判项,被告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风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风强偿付原告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407482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529执20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执行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6536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