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绍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8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502民初46号 |
案号 |
(2017)皖1502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开发区金樽丽都城堡(经营者刘利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欠原告安徽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款2025835元;二、被告六安开发区金樽丽都城堡(经营者刘利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的违约金571683.7元;2016年1月起2025835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月息二分计息,本清息止;三、被告陶应宇、陈绍义、周辉对上述一、二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受理费13524元,由原告安徽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70元,被告六安开发区金樽丽都城堡(经营者刘利涛)、陶应宇、陈绍义、周辉负担109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1-05 |
发布时间 |
2017-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