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松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2********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22民初2293号 |
案号 |
(2020)豫1122执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松磊欠原告李文坦40000元,按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即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起,每月的18日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直至偿还完毕;被告谌大凯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不能按期还款,原告李文坦有权向被告张松磊、谌大凯追要全部欠款本息。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张松磊承担,余款退还原告李文坦(李金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