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0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4民初1298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400000元;二、被告郭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79716.66元(截至2019年5月6日),并从2019年5月7日开始按月利率14.602498‰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为止;三、被告郭开军、何黎、仲晓晶、田冬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开军、何黎、仲晓晶、田冬生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建军追偿;四、驳回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4310元,由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86元,由被告郭建军4224元,被告郭开军、何黎、仲晓晶、田冬生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