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02********2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5民初5549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1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城天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共计10571043.39元。二、被告晋城市天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其与原告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按原告代偿借款本息等共计10571043.39元的日万分之六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晋城市天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85250元。四、被告晋城市天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95000元。五、如被告晋城市天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晋城市天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晋城市天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晋城市天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六、如上述质押物不足以清偿原告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款项,其有权就被告晋城市紫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及其抵押的位于晋城市城区黄花街西、凤台街北,证号为晋城市国用(2011)第00617号,面积为5.2亩土地及房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晋城市紫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晋城市天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七、被告艾冠领、被告梁晋娥、被告刘莉、被告姜俊河、被告王艳、被告晋城市紫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晋城市桂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晋城市天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艾冠领、被告梁晋娥、被告刘莉、被告姜俊河、被告王艳、被告晋城市紫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晋城市桂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晋0105执109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9512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