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4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21民初2196号 |
案号 |
(2020)皖0621执1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成自愿补偿原告曹大杰、程侠、曹婉婷、曹程浩损失10万元,于2019年7月29日当庭支付2万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1万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其余4万元。二、如被告曹成每期补偿款不能按期支付,视为其余所有补偿款到期,曹成需按月利率1分支付相应利息,原告曹大杰、程侠、曹婉婷、曹程浩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曹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