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维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3********24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3民初276号 |
案号 |
(2020)黑0123执9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宋维娟给付原告刘国山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颅骨修补术费、取右锁骨骨折内固定物费、赡养费等合计300,000元。分别于2019年2月4日前给付原告刘国山100,000元,于2019年12月1日前给付20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宋维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