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翟运伟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7********123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7民初601号 | 
| 案号 | (2020)桂0327执14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翟运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世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2月19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从2019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翟运伟负担2742元,由原告周世富负担158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