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尚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3********0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84刑初230号 |
案号 |
(2020)冀0684执10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晓东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预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建钦犯抢劫(预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凤龙犯抢劫(预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依法没收被告人尚晓东持有的手枪一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