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召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4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11民初2600号 |
案号 |
(2019)苏1311执1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贯、陆召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冬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22944元;二、被告宿迁为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311执166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7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