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9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998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8984706.38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以8984706.3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均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完毕止;违约金:以8984706.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完毕止的数额扣除上述利息的差额部分,且违约金不得超过130万元);二、被告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李钧、赵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在其最高额度为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在其最高额度为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在其最高额度为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时间 |
2019-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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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748902688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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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63号商之都A座(金座)2单元29层2906室 |






